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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下乡”乱象背后 具体政策措施并未出台

https://www.biud.com.cn 2011年07月14日14:35 家居装修知识网  

  新闻背景:本周最热的行业新闻之一,50多家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被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列为建材下乡试点单位。据媒体报道,在11月中旬的一天,上述协会在北京举办了一场盛大的发布会,通过试点企业让利形式对农户建房实施补贴,发布了“首批建材下乡试点单位”名单,在100多家泛建材企业中,50多家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及流通企业榜上有名。
  更早的时期(今年上半年),天津某建材市场以建材下乡知名推出商业促销活动。同时,各地建材营销领域也纷纷效仿,大同小异。同时今年以来,以建材下乡为名的各类收费性质的会议、报名活动等先后上演。
  可以说,建材下乡政策和细则尚在试点和制定当中,具体实施仍处于未知状态,全国各地的建材下乡活动已经是乱象丛生、真假难辨。
  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政策,来和读者一起梳理关于建材下乡的有关情况。

  首先我想同所有读者梳理一下建材下乡政策的来龙去脉。因为全球金融危机和后经济危机的蔓延,中央在2010年“一号文件”中提出,抓住当前农村建房快速增长和建筑材料供给充裕的时机,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材下乡”,鼓励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
消息一出,整个中国建材行业在出口遭遇危机和诸多贸易壁垒之后,似乎看到了一丝新的市场曙光。但是至少在目前,中央并没有出台和公布相关建材下乡政策的实施细则、补贴标准。根据媒体报道,最权威的一次发布应该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材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的工作部署,在这一部署中有几个详实的条款:
  一、工作目标
  (一)探索工作办法。在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称试点省区)开展推动建材下乡试点,探索各类推动建材下乡的具体措施、操作办法和工作模式,为制定建材下乡政策提供经验。
  (二)支持建材下乡。试点省区可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支持农户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有效推动建材下乡,并由地方财政承担相关支出。
  (三)检验政策效果。通过试点,检验推动建材下乡、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对提高土地利用和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扩大农村内需、抑制落后产能在农村的扩散、促进建材行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效果。
  通过上述3点“工作目标”可以看出,国家政策中提到的建材下乡至目前为止只有2个省(自治区)被列为试点范围,也就是说,除此之外,其他省区的建材下乡政策及实施工作仍未正式启动,须待上述两省区试点结果和经验出来之后,方知后事。
  也就是说,我们目前在上述两省区之外所见到或者听到的建材下乡,均非国家政策的正式开展范围。由此我们也能回忆到,上半年天津某建材市场以建材下乡之名推出的促销政策和行为仅仅是一种非官方的商业行为。此“建材下乡”并非国家政策中的建材下乡。
  此外,我们再关注一下上述《通知》中关于试点内容的具体条款,如下:
  (一)推动水泥产品下乡。现阶段,推动建材下乡主要是推动农房建设所需的大宗建材下乡。为保证试点工作效果,在试点期间,建材下乡以推动水泥产品下乡为主。试点省区应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同时积极探索节能、抗震等其他建材下乡的可行性,积累经验。
  注解:从产品目录看,水泥是《通知》中明文规定的下乡产品,此外未提及任何其他产品;
  (二)提出建材选用要求。试点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提出有利于建材行业结构调整、严防落后产能向农村市场扩散的要求。建材下乡严禁采用按产业发展政策应予淘汰的产品。 注解:此条款说明主导和推动建材下乡的主体依然是住建部门、发改委、工信部门,其他单位尚无法“主导”这样的工作,即使从“推动”的角度看,也未有明确规定上述三大部门之外的“第四方”;
  (三)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编制开展推动建材下乡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范围、对象、目标、年度计划任务及分解。实施建材补贴的地区,还要制定补贴兑付等具体操作办法。实施方案10月底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
  注解:此条款确定了试点范围、对象、目标、年度计划任务及分解。而且规定“实施建材补贴的地区,还要制定补贴兑付等具体操作办法。”并于“10月底以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
  因此仍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识,建材下乡的工作仅仅是处于个别试点地区的前期筹备阶段,并未正式全面实施,连试点范围内也尚处于初级阶段。
  (四)确定建材下乡企业。试点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主管部门制定下乡建材(水泥)生产经营企业资格、产品标准、流通渠道覆盖率、经销网点条件等具体要求,招标确定建材下乡企业,并向社会公告。中标企业应制定代储代存、保证质量、及时供货的具体方案,实行水泥直接配送到户。水泥直接配送流程要实行闭合管理,以便于检查核对。
  注解:这一点最值得关注的是,建材下乡企业资格、产品标准、经销网点、流通渠道覆盖率等指标和要求,必须是由住建部门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由此也否决了其他任何渠道出台和颁布的同类企业名单和指标。此外,《通知》中还提到了以下几点内容:
  (五)严格经销网点管理。建材下乡经销网点实行备案制。中标建材(水泥)企业的经销网点必须报试点省区相应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已备案经销网点应张贴明显标志,醒目公示产品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六)公开建材下乡信息。试点省区要积极推动建材下乡信息公开,采取建立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建材(水泥)下乡政策,方便试点区域农户及时了解建材下乡政策,引导农户按照科学统一的规划建设自用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拉动和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七)总结评估试点经验。试点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建立工作机制、确定下乡建材、制定工作方案、推行招标管理、实行经销网点备案、建立农户档案、加强村庄规划、农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并对推动建材下乡具体措施的政策效果进行评估。有关结果要形成报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
  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建材下乡仍处于个别省区试点阶段;二、具体产品目录目前仅有水泥;三、主导和推动的执行主体是国家及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等部门;四、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仍在试点范围内“酝酿”之中;五、任何除此之外的所谓“建材下乡”都是非国家政策规定内的商业行为和其他行为。
  行文至此,相信读者、消费者以及企业、经销商都对建材下乡政策及其相关情况更加明确和清晰,而无需成天患得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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