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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央产经济适用房的问题 2011-06-07

你好!
有关央产房的问题,供你参考:
关于央产的文件是哪里下发的,几号文,央产何时开始交易?
答: 2003年8月14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下发国管房改[2003]165号文件——《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央产房于2003年10月正式上市交易.
问:定点交易是什么意思,有哪几家经纪公司被指定,我可以找其他经纪公司吗?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实行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是为方便职工交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适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一些特殊需要。

被指定的三家经纪公司都是北京市“放心中介”单位,包括: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北京信一天房地产经纪公司。

暂时不能找其他经纪公司,“央产房”具有很多特殊性,必须统一管理、统一登记,以便于“央产房”上市交易便利、顺畅的实施。

问:“交易办公室”在哪,你们公司在那里有现场服务吗?
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在朝外大街甲10号,链家地产将在交易大厅设立专门的代理柜台,联系电话为:65991115/16/17/18,进行“央产房”上市交易的现场办公,并提供“央产房”上市的免费咨询等。
问:央产上市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央产”业主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由指定的经纪机构免费代办,并送到交易办公室审核.

出售方需提供的材料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原购房协议;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人名章;外地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暂住证;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物业费、供暧费结清证明

注:注: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补交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者原状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问:中央在京单位的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哪些房屋?
答: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单位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问:我的住房属于超标房,如何办理?
答:凡属超标未经处理的“央产房”要上市出售,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超标房一般将超标部分按市场价补交单位房款后,才可上市出售。

如果该房属于房改政策规定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能上市出售。

问:我是标准价(优惠价)买的房子,可以卖吗、如何卖?
答:可以,但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以下两种方式均可:一是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出售;

二是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可直接进行上市交易,同时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此笔费用由房管局代收并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

问:“央产房”哪些单位不能卖?
答: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问:哪些房子可以卖?
答: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的房屋可以上市出售。

住房制度改革归口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已购公房可以上市出售。

部级干部住房上市出售不属于该办法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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