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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为“小产权房”确权系误读

https://www.biud.com.cn 2014年04月24日15:21 家居装修知识网  

  上半年全市查违专项行动有效打击了违建。(本报资料图片)

  ■ 深圳特区报记者 段琳筠

  通讯员 魏凌

  今年4月1日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我市有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工作的开展也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大媒体也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多方报道及解读。昨日,市查违办就近期有媒体报道认为“试点工作系为‘小产权房’转正”等说法,在本报进行独家澄清及再次声明,试点工作不是为“小产权房”确权,且深圳并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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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工作不是给“小产权房”确权

  市查违办首先就媒体报道存在争议的“试点工作为‘小产权房’确权”一说进行澄清。

  据了解,所谓“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房屋。国家层面有关文件在提及“小产权房”时,实际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占地的违法性;三是主体方面强调是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

  而深圳在经过1992年和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之后,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鉴于全市土地已经国有化的大背景下,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本质区别,是农村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所产生的若干问题之一。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此前也曾多次出台法规、政策对我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规范。在《实施办法》出台前,我市已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17日通过、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了部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因此,有关个别媒体认为的我市“住宅类违法建筑就是小产权房”的说法属误读;而且我市积极开展探索的有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工作,也不是给“小产权房”确权和予以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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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原村民所建及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不予确权

  市查违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政策对非法房地产开发的处理原则为从严、从重。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此次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

  同时,《实施办法》第61条还规定,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兴建违法建筑,除依法拆除、没收或者征收所建违法建筑外,对已实际分割转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违法建筑转让方,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按实际转让违法建筑的建筑面积以评估的工程造价确定;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市在出台《实施办法》的同时,还配套出台了《市查违办关于坚决查处在建、在售违法建筑的通知》,通过排查摸底、挂牌督办、查人查事结合等方式,部署在建、在售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在建、在售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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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件的遗留违建、

  一户仅一栋可办房产证

  市查违办还表示,试点工作将严格依照《实施办法》规定,对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一户仅有一栋可办理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证。

  据了解,《实施办法》第39条中,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办理初始登记后, 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4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申请转为商品性质时的公告基准地价的10%补交地价;已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符合原村民“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已取得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的,也可以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所以,试点工作中,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仅在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情况下,申请4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补缴地价,才可转为商品性质。而有媒体报道称的“原村民名下三栋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均可以办理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证”的说法系严重误读。

  为避免社会公众因部分媒体有关上述报道所引起的误读、误解,市查违办特别在本报进行独家澄清与声明。同时也表示,欢迎各界媒体的继续关注与监督,以期更有利于推进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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