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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房两卖的问题! 2011-06-03


一是定金的性质,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可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毛女士交定金15万的性质,如果是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也就是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你的表述看,应当是房产公司与与毛女士之间还没有达成购房协议,如果真的是这样的,那么,毛女士起诉房产公司法院也很难支持毛女士坚持要此房的请求。因为,如果是违约定金,那必须以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没有成立当然也就不存在违约定金,充其量也就是定约定金,如果是定约定金,房产公司拒绝与毛女士定约时,只要承担双倍返还就可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如果在房产公司与毛女士之间已经成立购房合同,又签订了定金条款,同时又与你们签订了一个新的购房合同,那么,就出现了一房二卖的情况,在同时存在两个债权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那一方就很难预计了。此房就这一栋!你说你们别无选择!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个人认为:为了要下这套房子又不被法院可能判决给毛女士的可能性。最好的办法就是交足购房款,要求房产公司在法院开庭前到房产管理局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样你就取得了物权,法院就不会判决给毛女士了。
三、这种情况有没有想律师说的一赔一, 即:我们在55万的基础上还可得到55万的赔偿???
一赔一的情况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现在该条第一、二款没有什么牵连,第三款似乎有点关联。但你所表述的情况,没有证据能证明房产公司已经将该房卖给了毛女士,所以,这个司释应该与你说的情况不是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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