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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食品安全问题要用重典 2011-04-24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明确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担刑责。并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12月21日《法制晚报》) 

  刑法修改使消费、销售、监管三个环节上的刑事处罚措施得以健全,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值得期待。近年来,我国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和食品安全事故高发阶段,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出现,从“瘦肉精”到“毒大米”,从“苏丹红”到“阜阳劣质奶粉”,再到“三聚氰胺事件”,从“性早熟奶粉”到“化学火锅”……由此造成的恶劣影响越来越大,事态也越来越严重。说食品安全问题面临严重的形势,并非夸张。为什么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以至愈演愈烈,因素固有种种,但很主要的一种无疑是惩罚力度不足,不能真正震慑犯罪。 

  以去年底和今年初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为例,办案中查获的涉嫌消费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三年。而今年7月青海再次出现问题奶粉,警方在在侦破天津一家乳制品有限公司消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中,办案人员去抓获其高管时,高管当着办案人的面,告诉他的家属不关键怕,最多判三年的刑——不言而喻,犯罪分子在施行犯罪之前,已研究了相关法律,考虑到了违法成本。在他看来,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一张赢多输少的赌博,即使输了,也只是三年官司。犯罪分子的底气,恰恰反证了一个现实:这样的打击力度既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此类犯罪行为连续发生。 

  同样,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处罚偏轻,也是导致监管不力并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因素之一。多头监管、交叉监管,看似大家都在管,其实都难管到位,以至大家都不管。由于监管空白,致使一些违规企业就学会了如何钻空子。在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只是规定了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罚措施,而这些措施显然不足以震慑渎职者。现在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单列一条纳入刑法,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意图。 

  管理食品安全问题应用重典,这个“典”是“法典”,而不是“不出事就没事,出了事才有事”的运动式的拉网检查。重典整治食品安全问题,强化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标准,从消费、销售、监管三个环节上加大刑罚力度,市场才有真正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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