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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家具"增值回购" "虚晃一枪"都只为促销?

https://www.biud.com.cn 2012年10月15日13:49 家居装修知识网  

  近日,记者对已于2012年8月1日正式出台的《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28010-2011)进行了专题报道。报道中,针对红木家具买卖行为如何变得更严谨,价格混乱现象如何缓解以及新标实施后的市场规范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详解。

  看到上述报道后,读者程先生找到记者,提出自己近期在购买红木家具时的一大顾虑——购买承诺“增值回购”的红木家具,靠谱吗?

  原来,想为新房购置红木家具的程先生近日看中了一套“航管红木”的产品,除了家具本身,品牌打出的“边享用、边赚钱”以及“三年后,以原价 130%回购”等标语,也令程先生很动心。不过,程先生提出,红木家具新国标好像并未对“回收”问题给予强制要求或进行规范,因此,自己担心商家所谓的 “增值回购”有猫腻。带着程先生的疑问,记者于上周末到航管红木集美店进行了走访,希望找出答案。

  【现场】

  三大强制要求 “绑定”消费者

  上周末,带着程先生提出的红木家具“增值回购”是否存在猫腻这一问题,记者走访了航管红木位于南四环集美家居的门店。走访中,笔者从该店导购处了解到,“红木家具增值回购”是航管红木近期搞的一次临时活动,8月1日开始,10月31日截止,并非永久性活动。

  此外,该导购还表示,若想参与这次活动,日后还想成功“被回购”,消费者至少要符合航管红木提出的三大要求——所购树种、回收价格和时间及产品状态。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红木业内专家直言,如此复杂的要求一来“绑定”了消费者,让他们失去了自主权;二来“难为”了消费者,增加了他们选购的难度。

  只有购买规定内五个树种的红木家具 才具备“回购”资格

  “不是所有店内产品都参与回购,目前只有五个树种参与。”面对笔者对于回购产品范围的疑问,航管红木的销售人员给予以上解答。细问下,该导购称,只有购买交趾黄檀(老挝红酸枝)、海南黄花梨、越南黄花梨、大叶檀和小叶檀这五个树种的红木家具,才有资格参与本次“增值回购”活动。

  只有商家要求的五个树种能参与活动,这是何原因?为此,笔者又走进航管红木对面的北京利得红古典家具店内进行侧面询问,该店负责人告诉笔者,红木厂家搞回收通常对“主流树种”和“知名树种”更感兴趣,这也是为再销售做准备。相对其他树种制成的红木家具而言,用交趾黄檀(老挝红酸枝)、海南黄花梨、越南黄花梨、大叶檀和小叶檀制成的产品升值空间大、升值速度快,二次买卖也比较容易。“只回收好卖的货”,由此可见,商家提出“增值回收”前,心中早已打好了“小算盘”。

  “增值回购”三年只增30%

  专家称“某些树种一年就能涨30%以上”

  除了参与“回购”的树种范围外,程先生对于回购价格也忧心忡忡。据笔者在航管红木店内了解,“三年后,以原价130%回购”是该品牌承诺的回购价格。比如,程先生现在用10万元买一套交趾黄檀(老挝红酸枝)家具,三年后,商家将以13万元回购这套家具。对此,程先生提问:“如果三年后,这套家具的市场价升了不止30%,怎么办?”

  航管红木的导购表示,无论售出的家具三年后市场价格是升是降,幅度有多大,品牌确定的回购价格都不会改变。导购还称,除了家具买卖合同外,他们还将与参与“回购”活动的消费者签订一份协议,里面会明确写明回收价格。当笔者提出,如果三年后所购家具涨幅超过30%,消费者不想卖回给他们怎么办时,导购表示,那“回购协议”等同作废。

  笔者向同样也提供回收服务的某红木家具品牌提出以上问题时,该店负责人直言,回收红木家具多数吃力不讨好,商家这么做无非是多个促销理由。同样,商家承诺的回收价格通常高不了,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如果真有消费者提出回收要求,商家低价回收后还能在二次销售中赚一笔;二是主流树种制成的红木家具每年的价格涨幅都不低,故“低价回收”会将许多消费者合理地“拒之门外”。

  其实,北京元亨利古典硬木家具董事长杨波在谈论红木材质与成品家具价格时曾经直言,用老挝红酸枝、海南黄花梨等热门树种制成的红木家具,每年的价格涨幅远不止30%。对此,程先生称,如果三年后自己所购的红木家具价格翻了一倍,肯定不会让原商家以增加30%的价格回购了。

  对回购时间和产品状态要求严苛

  消费者称“日后回购能否成功心里没谱”

  “回购时我们还得对家具进行‘体检’,在产品未受到损坏,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才提供回购服务。”航管红木导购提出的“回购标准”也令笔者心中打鼓。这“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标准谁说了算?商家表示,由于他们是行家,所以是否在回购标准内他们就能判断。但作为消费者,对所谓的“回购标准”几乎没有发言权。

  此外,闲聊中导购还不经意提到,“三年后回收”等同于“定期存款”,回收时间消费者不能随意修改。并且,消费者必须在回收日期到达前一个月向厂家提出“回收申请”,如果到期未提出该申请,等同于放弃“增值回购”服务,三年期限一到该协议自动视为无效。

  面对如此“严苛”的回购要求,程先生表示,自己对于日后的增值回购能否成功心里实在没谱,不知在哪项上未达到商家要求,就被“剥夺”了“回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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