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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一)

https://www.biud.com.cn 2011年04月26日16:32 家居装修知识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
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12月2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章 送 达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三节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四节 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章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
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
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条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
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五条 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
的,适用本法。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
、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
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
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
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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